1)第45章 杂种性质 (2)_物种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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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我无法举出完全可信的事例,来说明动物的杂种是绝对可育的,然而我可以相信凡季那利斯羌鹿和列外西羌鹿之间的杂种以及东亚雉和环雉之间的杂种是绝对可育的。卡特勒法热提出,在巴黎有两种蚕蛾(柞蚕和阿林地亚蚕)的杂种被证实自相交配达八代之多,依然可以生育。近来有人肯定地说过,两个极其不同的物种,比如山兔与家兔,若彼此杂交,也可以产生后代,并且这些后代和任意一个亲种实施杂交,都是特别能育的。欧洲的一般鹅与中国鹅,是截然不同的物种,通常都将其归为不同的属,它们的杂种和任意一个纯粹亲种杂交,往往是能育的,而且在一个仅存的例子中,杂种相互交配,也是能育的。这是艾顿先生的成果,他用相同的父母培育出两只杂种鹅,不过并非一起孵抱的;他又用这两只杂种鹅培育出一窠八个杂种(是起先两只纯种鹅的孙代)。然而,在印度,这些杂种鹅的生育能力更强;因为布莱斯先生与赫顿大尉告知我,印度处处饲养着这种杂种鹅群;由于在纯粹的亲种已不复存的地方,出于谋利的目的饲养它们,因此它们肯定是非常地抑或完全地能育的。

  谈到我们的家养动物,每个不同的族彼此杂交,都是非常能育的;不过在众多情况下,它们是传自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野生物种的。按照这个事实,我们能够推断,要么是原始的亲种从开始就形成了完全能育的杂种,要么就是在之后的家养条件下杂种变为能育的了。第二种情况是,帕拉斯最先提出的,似乎最为可能,也的确没什么令人怀疑的。比如,我们的狗是传自数种野生祖辈的看法,差不多已经是确定无疑的了;或许除了南美洲的一些原产的家狗之外,所有的家狗彼此杂交,全部都是很能育的;然而类推起来,我非常怀疑这几个原始的物种在最初是不是曾经彼此杂交,并且产生了非常能育的杂种。最近我又一次得到重要的证实,就是印度瘤牛与一般牛的杂交后代,相互交配是绝对能育的;而按照卢特梅耶对其骨骼的重要差别的察看,还有布莱斯先生对它们的习性、声音以及体质的差别的考察,这两个类型必须被视为确实不一样的物种。相同的看法可以适用于猪的两个主要的族,因此倘若不放弃物种在杂交时的一般不育性的看法;就得承认动物的这种不育性并非不可消除,而是能够在家养条件下被消除的一个特点。

  最后,依据植物的与动物的相互杂交的所有确切的事例,我们能够推出结论,首次杂交和它的杂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育性,这是很普遍的结果;然而依我们现在的知识来看,却不可以认为这是完全普遍的。

  支配首次杂交不育性与杂种不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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