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3章 变异的法则 (4)_物种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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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也可用上节所讨论的原理来解释。在性状上,物种比属更容易变化,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这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假如在一个大属的植物中,某些开蓝花,某些开红花,这些花色只能算作物种的性状之一;谁都不会对蓝花的种开红花,或者红花的种开蓝花感到奇怪。可是,倘若所有物种均生蓝花,这颜色自然成为属的性状,假如发生属性状上的变异,这是不平常的。我之所以选取这个例子,主要因为多数博物学者给出的解释并不能运用于此,他们觉得物种的性状比属的性状更易变异的原因是:决定物种分类的那些部分,一般在生理上没有属的性状来得重要。对于他们的解释,我相信只是间接的,局部的合理,在分类一章里我还要提及这一点。

  我们没有必要援引证据来支持物种性状较属的性状更易变异这一观点。我在博物学著作里,经常注意到有人惊奇地谈及关于重要性状的事实:一些重要器官或部分,在物种的大群中普遍比较稳定,然而在亲缘密切的物种中却通常体现出极大的差异,并且在同一个体中也往往会发生变异。这一事实说明,基本上来说,如果那些具有属性的性状,降为种性时,它的生理重要性虽仍跟以前一样,但却通常已十分易变,或许在畸形中也可以应用同样的情况。至少,小圣·提雷尔深信,在同一群的各个物种中,某种器官差异越是大,在个体中就越易发生畸形。

  如果按照物种均是被独立创造出来的普遍观点来看,那么同属中被独立创造出的各物种内部之间,为什么构造上十分相似的部分比起相异部分来说没有那么容易变异呢?我无法对此作出什么解释。可是依据物种只是拥有固定和显著特征的变种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在近期内发生变异的且彼此存在差异的那些构造部分,它们的变异仍将继续。也许,可以用另一种形式来说明这种情况:属的性状是指和属内所有物种的构造互相类似的、与近属的物种构造相异的各点。这些性状之所以可看做是由共同祖先传下的,主要因为自然选择几乎难以让一些不同的物种依据完全相同的习性进行改变,从而适于各种生活习性。属的性状在物种最初由共同祖先分离出来之前就已遗传下来,此后每代都并没发生什么变异,或者只发生了少许差异,所以到了现在它们也许就不会发生变异了。另一方面,物种的性状也指同属各物种间不同的各点。因为在物种从共同祖先分离出来后,物种的性状发生了变异而有所差异,所以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到目前还是会经常性地变异,同那些长期保持不变的体制部分相比,至少变异更为容易。

  我想并不需要在第二性征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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